| 一、办事依据
《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审计准则、《预算法》、《会计法》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办事条件
(一)、独立的审计组织和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
(二)、法定的职责和权限;
(三)、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三、办事程序
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其主要工作任务由上级审计机关安排审计计划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审计事项以及本局自选审计项目组成。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
2.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4.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
5.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6.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对地方审计机关办理地方政府授权交办的事项和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办理的审计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受理。对审计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审计终结,由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对审计组廉政情况进行检查,并收回“审计人员执行审计工作纪律反馈意见表”,审计组应将“依法接受审计和依法实施审计的双向承诺书”作为审计资料之一一并归入档案卷内,由法制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检查。
四、审计处理处罚种类
(一)、处理种类
(1)、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
(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5)、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二)、处罚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五、办事纪律
(一)、执法人员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宴请;
(二)、不准住高档、豪华、涉外宾馆;
(三)、执法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保龄球、桑拿浴等活动;
(四)、不准参加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五)、不准收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
(六)、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公款旅游;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和福利品等;
(八)、不准占用被审计单位的手机、计算机和机动车;
(九)、不准借用被审计单位的资金或在被审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不准为个人或家属、亲友购买被审计单位内部职工股或未上市原始股票;
(十一)、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安排自己亲友的要求;
(十二)、不准经商、办企业以及参加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六、举报监督
欢迎社会各界、被审计单位以及广大群众监督。
举报监督电话:0773-281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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