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桂林市文化局设8个职级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和检查;制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起划全局性重要文件、报告;负责承办与文化有关的地方性规章、规范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规范、修改和审核各业务科室上报的文件;负责保密和文书档案工作;负责组织文化法制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管理、协调机关行政事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房地产管理;办理全市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等事宜。
(二)计划财务科
指导、监督直属文化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管理文化、文物事业经费;编报直属单位财务预算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文化统计工作;协调直属文化设施基建维修费用。
(三)人事教育科
协助局党组承办文化系统干部的教育、管理、考核工和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政审及机构编制工作,推动文化系统人事劳动体制改革;指导人才培训人和人才交流工作;贯彻执行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为离退休干部提供服务。
(四)艺术科
管理艺术事业,编制并组织实施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和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协调文艺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研究指导艺术改革工作,指导艺术学校的教育制度改革和业务建设;组织协调全市性艺术比赛、展览和非营业性演出等重大艺术活动;指导直属艺术单位的业务建设。
(五)社会文化科
管理社会文化事业,研究草拟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少年儿童文化、公共图书馆等社会文化事业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的业务建设和文化艺术普及工作;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利用,综合管理公共图书馆事业;协调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六)文化市场管理科(对外挂桂林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牌子)
研究草拟文化市场和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娱乐活动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歌舞娱乐、电子游戏、音像制品出租、零售、放映、经营性文艺演出、互联网上网游艺和美术品等经营项目的审批、发证和管理工作;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负责监督、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七)文化产业科
研究草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文化产业发展规范性文件;指导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建设;协调文化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电影业务工作;协调、指导直属单位的文化产业经营活动。
(八)文物科
管理文物和博物馆事业。研究草拟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监督文物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核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和开发利用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并监督各项经费使用的有关工作;指导文物市场监管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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