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理论研究成果);软科学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其它需要鉴定的成果。
(二)申请鉴定的成果必须具备的条件。科学理论成果,其著作(论文)在全国性 或国际性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1年,或在全国、国际性的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1
年以后;软科学成果和应用技术成果,完成计划任务(合同书)规定的各项任务,技术方法先进,各种数据资料完整、准确、技术成熟,可以推广应用,是新产品的,必需通过相应有资格的专业质检部门的检测,符合有关的标准。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
(三)申请鉴定的程序。申请鉴定须由项目完成单位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 ,附全套技术材料和经国家科技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按以下程序申报:计划内项目,按计划归口关系逐级向项目下达单位主管部门申请;如果归口的主管部门无组织鉴定权限,则向市科技局申请;计划外项目,经本单位审查同意,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市科技局申请;技术先进、意义重大、涉及面广的成果,受理申请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报请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中央驻我市的科研、设计单位自选项目的科技成果,经单位审查同意,主管部门认可,可直接向自治区科技厅申请。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批准并通知申请鉴定单位。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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